在农村,年纪较大的青年如果不结婚,容易招致村里人的闲言闲语。李某的父母非常为他的婚姻问题发愁,四处找人安排相亲。
于是,李树认识了25岁的王芳。
双方的父母都着急子女的婚事,都希望他们尽早结婚。在父母的催促下,他们交往不到半年就开始商量婚事。
王芳对彩礼、婚戒和婚宴规模都没有异议,唯独对伴郎有所不满。
所谓伴郎就是李树在外打工认识的不三不四的朋友,王芳一直对这些人持有负面看法,但她也不能完全干涉李某的社交圈子,只能提醒他几句、表达出自己的不满情绪。
然而,李树却认为这些朋友都是他忠诚的好兄弟、好朋友。
王芳了解李树的性格,知道他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决定,所以虽然提醒了他,但李树毫不在意,继续和这些人交往。
王芳无可奈何,只能叮嘱伴娘团在婚礼当天少喝一点酒,尽量避开与伴郎团的接触。
2003年1月23日,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,李树和王芳的婚礼如期举行。
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果然发生了,李树所谓的好朋友一直给伴娘灌酒,新娘王芳非常不满。
她向新郎李树表达了自己不满的情绪,但李树对此毫不在意,置之不理。李树认为他的好兄弟们远道而来参加婚礼,高兴地点酒并不是什么大问题。
面对这个局面,新娘王芳只能亲自解决灌酒的问题,结果发生了争执。这一场纷争让伴郎团和新娘一方都感到不满,局面差点失控。
李树只好出面调解,陪伴喝酒,并表示歉意。因为按照当地的习俗,洞房花烛夜需要几位伴郎留在房间里陪伴床,闹着玩。在伴郎的陪伴下,王芳进入了卧室。等到深夜过后,伴郎们才算“陪”完,李树才能真正进入洞房。
晚上11点半时,洞房突然传出新娘王芳的哭声,她衣衫不整、慌乱地跑出房门。李树问她发生了什么事,然而王芳沉默着,只顾低头哭泣。
李树立刻明白了发生了什么,冲进房间,看到李三正在穿衣服。他一把揪住李三,问他到底做了什么。
李三结结巴巴地表示是新娘王芳主动勾引他上床,他一时没能控制住自己。李树顿时怒火中烧,根本不相信他的解释。他们一家人的这样的丑闻一旦传出去,又如何在村里继续生活呢?!
亲朋好友听到这个事态后纷纷聚集过来,了解了事件的经过后各持不同的观点。
有些人认为应该避免家丑外扬,决定私下解决,而有些人则主张应该报案。新娘王芳在大家的讨论中逐渐陷入崩溃,并坚称必须报警。
然而,新郎李树不想让这件事情曝光,因此不愿让新娘王芳报警。但是,新娘坚决主张报警,否则就要离婚。面对这番话,李树最终同意报警了。
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抓捕了李三,并将其带回审讯。经过询问,李三声称是新娘主动勾引他,两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。
新娘王芳解释说,在案发当天她喝了一些酒,身体也感到疲惫,因此在发生性关系时误将李三当成了丈夫李树,并没有反抗。
当天晚上,李三和其他伴郎们在床上休息,而新娘王芳由于一整天的忙碌感到非常疲惫,所以在沙发上睡着了。
大约晚上11点左右,李三起床上厕所时发现新娘王芳正躺在沙发上,看到她婀娜多姿的身姿,李三心生歪念。
从婚礼开始,李三就觉得新娘王芳很漂亮。当他上完厕所回来后,对新娘王芳伸出了邪恶的手,关灯下与她有了肌肤之亲。
新娘王芳以为是丈夫,所以没有反抗并主动配合。直到她打开灯才发现那个与她发生关系的人并不是丈夫李树,而是李三。然而,这个悲剧已经发生了。
在审理过程中,李三坚决否认犯罪。他认为王芳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情绪,因此坚持声称王芳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。
王芳则表示,由于李三关灯导致她视线模糊,再加上微醺的状态,误将李三错认为丈夫。
最终法院裁定李三犯下了强奸罪,判处他四年有期徒刑。
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,强奸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。它指的是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并强行与其进行性行为。对于这种犯罪行为,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素来进行分析:
(1)犯罪主体: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。根据本案的定性,李三是强奸罪的犯罪主体。
(2)犯罪客体: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,该关系受到刑事法律的保护。
在该案件中,李三侵犯了王芳的人格权和人身权。王芳原本意图与自己的丈夫有性行为,而非与李三,然而李三的行为是在王芳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,违背了她的意愿。
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,包括直接故意、间接故意、过失、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。
就李三而言,他明知王芳是新娘却仍然采取这种行为,明确的犯罪目的就是得到王芳。在主观上,他是有意为之,明知不该这样做却仍然去做。
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,比如虚构事实、欺骗他人等。李三提前关灯就是利用其他手段使王芳产生了一种错觉,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。
尽管李三与王芳是在酒后发生关系,但从李三主动关灯这一行为来看,他是清醒且具备无限制的能力进行完全民事行为的人。因此,李三是本案的犯罪行为主体。法院最终判决李三犯下了强奸罪,判处他四年有期徒刑。
阅读此文后,诚邀您点击一下“关注”,既方便您进行分享与讨论,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,感谢您的支持。